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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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某在路边驾驶吊车吊装树苗时,未确认吊车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刘某在帮助李某夫妇将树苗往吊车吊钩上挂时,因吊车触电造成死亡。
高某作为雇主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作为吊车的驾驶人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其应与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李某、范某作为苗木的卖家,明知自己家林地上空有高压线路,在雇佣吊车进行高空作业装运树苗前,未提前在当地供电总部门报备,亦未对装运苗木现场进行指挥,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3. 供电公司的线路架设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且线路的运行没有任何故障,亦在输电线路沿线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架设裸露钢丝高压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亦未尽到应有的安全警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4. 受害人刘某作为成年人在帮工过程中,将树苗挂在吊车挂钩上时,本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
综上,确定高某承担8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10%的责任,李某、范某承担5%的责任,受害人自行承担5%的责任。
因该事故系吊车在路边作业时造成,故高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各方当事人按过错比例承担。通过计算确定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811433元,遂判决:
一、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家属611558元;
二、电力公司赔偿刘某家属68983元;
三、高某赔偿刘某家属21756元,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李某、范某赔偿原告刘某家属145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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