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公司理赔结果,由于没有如实告知肾病综合征和高血压,拒绝赔偿胃恶性肿瘤并解除保险合同,严川皓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指出
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如实通知保险目标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支付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但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通知,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但保险公司所指的肾病综合征和高血压,与蔡先生的胃恶性肿瘤并无必然联系。而且蔡先生的肾病综合征已经是2012年的事了,这种病和高血压早已稳定并停止使用。
此外,这些都只是在胃恶性肿瘤的治疗过程中,蔡先生自己的口述历史,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
如果保险公司以肾病综合征和高血压未如实通知为由拒绝赔偿,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未如实通知的两种疾病与胃恶性肿瘤有必然联系,即对保险事故的严重影响。
(图为:蔡先生病历;来源:本人提供)
从医学角度来看,蔡先生未告知的事实与胃恶性肿瘤的危险无因果关系,不构成第五款所谓的严重影响。因此,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承担责任。此外,合同终止权与保险责任之间没有必然的排斥关系。
通过保优赔平台的理赔专家和蔡先生进行多次分析和沟通后,保优赔平台这边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协商,通过多次的协商和多方面渠道的施压下,保险公司终于同意向蔡先生们支付保险金额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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