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徐扬(化名)的推荐和协助下,鲁智(化名)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电子方式投保了重疾险、意外险和医疗险,鲁智在投保人声明栏及销售人员/投保人声明栏上签字,即,该保单由鲁智自行出售,此后鲁智又续保了一年。
鲁智于2019年11月9日住院诊治,入院情况:患者主因上腹部疼痛不适2月余入院,5年前“右下肢静脉曲张”曾在当地一家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具体情况不明,术后恢复良好;“甲状腺结节”历史4年,常规在市一家医院治疗,控制不明;……2019年12月2日,诊断:胃癌,双卵巢转移癌。此后鲁智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理由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法庭认定,证人徐扬出庭证实,电子保险单是自己在鲁智展业时推销并由自己操作的投保流程,由于电子保险单的勾选选项是自动生成的,因此自己并没有向鲁智询问有关电子保险单中需要如实告知的事项。
此外,鉴于鲁智经济状况不佳,本人承诺以鲁智作为销售人员的身份将保险返利直接返还鲁智,本人只让鲁智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名。而没有及时把合同送到鲁智,是其在合同送达回执上的投保人签名栏上代鲁智签名,并在电话回访中通知鲁智说知道就好。
本例中,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甲状腺结节”与确诊“胃癌,双卵巢转移癌”有必然联系,或者导致承保风险增加,而鲁智在投保时也没有向徐扬询问有关如实告知事项。
因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鲁智赔偿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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