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观点
该案必须明确,上诉人梁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虽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被“视为机动车”,但交警部门的“视为”是否直接认定为梁超无证驾驶。
依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电动车的管理规定,在锦州辖区内,没有车辆管理部门为电动车颁发相关的驾驶证件,这并非司某主观上不愿办理相关证照,而是目前电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空白。
对保险公司来说,所谓的“无证驾驶”,就是保险公司对现有车辆管理缺陷的不当使用,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由于电动汽车管理上的空白,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电动汽车驾驶员承担。
在法庭上,梁超提交了一张新的证据光盘,系梁超与家属一起到车管所的现场录像,时间为1分52秒。光碟内容:梁超说想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电动车驾驶证,对方说办不了,就没这回事。证实梁超无证是行政部门的事,并非主观决定,不应由梁超承担后果。
法庭观点
肇事后,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梁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辆,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目前,该案件中,保险公司对于电动车在该地区不能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知之甚少。针对这一点,保险合同没有作出说明和特别提示,现就电动车被视为机动车,但又不能取得驾驶证的情形是否为双方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双方确认的赔偿金额,应由保险公司向司某支付。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赔偿梁超25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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