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胡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互助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为20年,意外伤害保险额为5万。2019年5月X日,胡某在家滑倒受伤,当晚救治无效死亡。
医院初步诊断为:1.猝死2.头部损伤3.右胸损伤。
在办理好了胡某的身后事以后,胡某的家属想起了之前胡某提到过的保险单,于是找到了胡某保存完好的保险单,整理好所有的资料后,就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理赔,过了两个星期后,保险公司那边以胡某是心肌梗塞病世为由,下拒赔通知单给胡某家属。
在多次与保险公司的沟通无效,再加上保险公司的态度一次比一次差后,胡某的家属决定向法院提交上拆。
通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意外保险。法院怎么看?
一审认为:保险公司辩解,被保险人胡某因心肌梗死猝死,不属于保险范围。法院对于这种辩护没有证据证明,不能接受。
二审保险公司上诉观点:
1、滑倒受伤没有事实依据的病历中没有严重的外伤和内出血,轻微的外伤不足以死亡。因此,被保险人死亡是自己的原因突然死亡,不是意外的伤害。
2.村委会不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也不是普通自然人。如何知道自己的病情,如何出具证明事件经过的所谓证明?因此,这份证明显忽视了事实,没有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的观点认为:二审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观点,认为其死亡原因与跌倒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死亡,本院不支持。
判决的思路也很清楚,病历上有具体的创伤诊断。虽然第一个诊断是猝死,但是是什么病引起的,还没有描述。保险公司认为是心肌梗塞,但没有证据。
当原告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完成初步举证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力的反面证据进行反驳,因此法院对原告的支持是合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胡某家属5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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