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吴某因被火烧伤,被送往县医院,经检查吴某胸背部大面积烧伤,医院因条件受限不能救治,要求转院,吴某在转院途中死亡。
吴某系甲县的贫困家庭,该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其办理了“扶贫救济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救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险三种,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因火灾爆炸、拥挤踩踏、动物伤害、高空坠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找不到责任人或无能力赔偿时,每人的伤亡限额5万元;
从2019年6月28日0时起至2020年6月28日24时止。事发后,吴某的家人无法提供吴某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被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受益人中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其保险金50,000元。
一份由吴某家属出具的保险单,一份县卫生院门诊留察证,一份村委会证明,一份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签署的死亡证明,一份由被告庭后提供的保险合同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法院审查,所证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法院予以采纳。
一审和二审均认为:
第一,本案投保人吴某发生事故的事实经过一审法院已作出表述,吴某因被火烧伤,被送往县医院后,经检查吴某胸背大面积烧伤,该院受条件受限无法治疗,要求其转院,在转院途中死亡。因此,它没有提供正规医院治疗时的病历和病历的客观可能性。
第二,制作尸检报告并不是必要的程序。而且吴某的家人并不知道吴某投保了意外险,未提供此证明也符合常理。
最终,县卫生院门诊留察病志内容显示,2019年10月XX日吴某被大面积烧伤,并有村委会证明及村委会、镇政府、镇派出所共同签名盖章的吴某死亡证明一份,证实吴某确是在当天死亡。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相互认证,认定吴某死于火灾,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向三位受益人支付赔偿金额为50,000元的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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