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11点许,黎明(化名)在工作中因触电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记载“死因是电击、呼吸心跳停止”。
黎明生前在某电力公司工作,是一名民工。黎明死后,该电力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黎明因触电死亡属于工伤。
事后,黎爸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理赔事宜,经保险公司调查,以出险时黎明为电焊工,因职业拒保,解除了保险合同,并未支付保险金。黎爸爸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和解除合同理由,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听审
被告人保险公司辩称。
在推销保险时,保险代理人问过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职业类别,是被保险人没有将实际情况告诉保险代理人,所以本公司的系统里输入被保险人的职业是农民。
投保人在职业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职业变更后应通知本公司,该部分在保险合同中已标黑。
经本公司调查,被保险人出险时的职业不符合被保条件。投保人黎明死亡时所从事的职业是电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电工属于拒保职业,本公司有权拒绝与其续保。
法庭的调查
经过调查,黎明主要从事一些适合自己的体力劳动,有活就去干,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职业。
经过调查,被告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中关于职业和工种的职业表,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当其系统输入后弹出是否属于可保范围,在其网站上搜索“职业分类表”就会弹出。
争论的焦点是:黎明的职业是什么,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告知黎明哪些职业不能投保。
法庭的裁决
裁判员要点
黎明生前在一家电力公司工作,其工作证上注明其工作岗位是民工,经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黎明生前工作岗位是民工,不是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电工,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职业是电工,因此,不属于本案所涉保险范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本案什么职业和工种属于可保障范围,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保险人应当作出提示,而不是将该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由投保人在网上查询或到保险人处输入工作岗位才能得知,被告保险公司的辩解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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