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8日,黄三(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3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截至2018年7月18日,被保人为黄三本人。
投保契约书
第五条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资料。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和信息,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证明和信息的真实性及其记录,保险人将不承担不能验证部分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意外、突发、外因、非疾病伤害身体的客观事件。
5月30日,黄三在下班途中,不慎跌倒在路中间,过了一两分钟才爬起来,脸部有擦伤,继续向前跑了几步,然后突然跌倒,脚蹬几下,眼睛仍在转动,待120赶到时,经医生检查,黄三已死亡。据居民死亡证明显示,黄三的死因为“颅脑外伤”。以前黄三进行过健康检查,自己没有什么大病。
随后,黄三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黄三的保险赔偿,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索赔资料,但保险公司没有对《死亡医学证明书》提出异议。
而在黄三的遗体停放在殡仪馆近半个月后,保险公司却没有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5月18日,理赔决定通知上,告知黄三的家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因此黄三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引发了纠纷。
法庭听审
被告人保险公司辩称。
1、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并详细说明了,只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时,保险人才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2、而本案黄三的死亡属于猝死而非意外伤害,且被告已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和提醒义务,故依照保险合同第5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提出证据
申请人: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
被告人对此提出质疑:居民死亡证明,仅是人民医院为死者家属办理死亡手续而出具的,无法证明死者的真实死因,而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所述死者死因为颅脑外伤,与死者死时头部没有外伤的客观事实相矛盾。
被告人:免责条款;访问记录和文本翻译。
申请人提出质疑:被告未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中的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无效。被告人仅作了推断,医疗记录中的死因是头部外伤,不是猝死。
问题:黄三的死因是否是猝死?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的裁决
一、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因为“颅脑外伤”,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黄三因自身原因猝死,黄三跌倒后面部均仅有擦伤血迹,伤势较轻,不足以致死,不能排除颅脑损伤程度。但没有做司法鉴定,黄三的死因无法确定,但黄三生前不久就进行了健康检查,自己并无重大疾病,因此两次跌倒与其死亡又有直接联系。
二、黄三死亡后,其家属及时报案,并按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但保险公司在拒赔前没有对死亡医学证明提出异议,并且在黄三遗体停放在殡仪馆近半个月内,也没有要求进行死亡鉴定,另外在尸体火化后,要求提供尸体火化证明,这证明保险公司放弃对死者死亡原因的鉴定,因此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黄三的死亡属于猝死,不属于“非本意、突发、非故意、非疾病造成的人身伤害客观事件”,仅凭推测和缺乏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而保险公司在无法查明黄三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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