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安装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意综合险,某一员工发生了交通事故死亡。经过是这样的:2007年8月9日,河南郑州一驾驶员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一中型普通客车在新港东路东向西车道由西向东行驶。00时10分,行驶至新港东路磨碟沙路口对开路面,在直行过程中与东向西由死者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死者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照的灯光不合格的机动车在禁止通行区域上行驶,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理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照。”、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等措施。”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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