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司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41万元。 驾驶轿车不慎将一躺卧于车行道内的路人碾压致死,司机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驶离现场。事后,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死者家属65万元,当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一口咬定司机系交通肇事逃逸,拒绝赔付。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认定司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保险金4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陆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除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逸的外在行为方式外,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即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逃离现场,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逃逸。本案中,陆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因此,陆某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且在此前交通肇事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陆某为驾车离开现场而非驾车逃逸。因此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陆某驾车逃逸,缺乏事实依据,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以陆某存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朱某11万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朱某30万元。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