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诉讼费不服的,如何救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据此,对于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诉讼费不服的,当事人有如下救济途径: (1)申请复核权 即当事人单独对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诉讼费不服的,有权向一审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具体理由可参考法律争点1,此不赘述。 (2)附带上诉权 即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诉讼费不服的,不得单独提起上诉,但并未排除当事人附带诉讼费问题提起上诉。当事人可以在实体判决部分找一个理由,附带诉讼费一并上诉,该做法是法律所容许的。正如本案一审判决,无论保险公司如何上诉,其交强险责任都不可能低于12万元,故保险公司找了一个护理费标准问题上诉了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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