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意见认为,计算各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数额,按其数额在所有被侵权人总 的损害数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交强险。第一,债权平等性(均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债权平等性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清偿要求时,各债权人无论其债权大小,成立先后顺序,均按债权的同一比例受偿。债权平等性的适用前提是数个债权是先后发生的,而本案中,司机连同乘客的十个侵权之债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先后之分。并且,交强险是国家设立的一种强制保险,交强险赔偿款的性质不同于一般债务人的偿债财产,在赔付时不应适用债权平等性原则。 第二,从人权和公平角度出发,既然人是生而平等的,那么为什么人死亡和受伤所获得的赔偿是一致的呢?很显然,死亡肯定比受伤所受到的损失更大。根据损失与赔偿相一致原则,受害者应该根据各自损失大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获得相应的赔偿数额。 第三,从交强险设立目的出发,其是为了在分散肇事者因交通事故所负风险同时,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因为每个肇事者的清偿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受害人即使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数额较大的债权,也可能因执行不到位而成空头支票。交强险则不一样,只要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即可去保险公司理赔,风险要小很多。因此交强险平均分配,虽并不影响各被侵权人总的损害赔偿额,但是会影响各被侵权人最终实际获得的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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