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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三年后保险公司仍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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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车祸受害人130万损失之后,巴士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请求,可是,保险公司却以交通事故发生在2002年,申请时已是2005年,超过法律规定

在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车祸受害人130万损失之后,巴士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请求,可是,保险公司却以交通事故发生在2002年,申请时已是2005年,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索赔时效作出拒赔决定。  “事故发生时,我们既不知道责任如何、该赔多少,怎么可能去申请保险金呢,这不公平?”,于是,巴士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日前,广州市两级法院以对原告的胜诉判决纠正了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观念,法院认为,保险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保险事故,也就是在明确了责任和赔偿数额之时才开始起算。  客车撞残摩托仔要赔130万  2002年6月5日,广州一家巴士公司的司机雷某驾驶一辆大客车与驾驶摩托车的何某在广州中山解放高架北端路段发生碰撞,何某倒地受伤,两车俱损。  事故发生后,巴士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何某也被送往医院抢救。2002年6月25日,交警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三天后就转院继续治疗,直到2004年4月23日才出院。2004年7月28日,广州法医学会法医专家认定何某伤残等级为三级。  2004年12月31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巴士公司除担负40万医疗费外,还要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2005年5月26日,巴士公司将这笔巨额赔偿支付完毕。  保险公司以过时效为由拒赔  “好在还有保险能帮公司分担一部分损失”,2005年9月14日,巴士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资料提出索赔申请,可是,巴士公司并没有等来意料中的保险赔付,却收获了一张《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已经过了法定索赔时效,不予赔付。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律师指出这样算时效不公  保险公司的说法听起来似乎有理有据,可未免有些不公平,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苏晓军认为,交通事故从发生到责任认定,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从他办案的经验来看,超过两年的也是大有案在,而责任方一般都要等到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确定后才有可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按照保险公司两年时效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普通的交通事故都很可能超过这个时效,更别说那些交通肇事后逃逸,几年找不到人影的,那岂不是白白买了保险,这样也不利于对受害人及时赔付。  时效应从达成调解协议算起  法院认为,就该案而言,巴士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的赔偿调解协议约定了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只有这时,巴士公司才知道其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因此,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索赔时效。  据此,法院判定,应该以赔偿调解协议作出的时间算起,而这也并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因为该法条中规定的索赔时效是“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案中的调解协议达成之日,正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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