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56岁,2000年8月30日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费用险2档,健康告知栏均为无。2002年6月黄某因急性胆囊炎、胰腺炎住院获该保险公司赔付。2002年7月26日黄某因粘连性腹痛、消化道出血人住某市级医院,住院治疗27天,于2002年8月21日出院。出院后,黄某即提出个人住院费用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黄某投保前即1992-1998年间曾因乙状结肠过长伴慢性炎症、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结石、结石性胆囊炎、双下肺炎、水电解质紊乱、重度贫血等疾病多次人住该市级医院治疗,并实施了阑尾切除术、胆囊切开取石术、胰腺引流、坏死胰腺组织清除等手术。
此外,保险公司还查实,黄某1999年曾投保该保险公司“康泰”寿险2份,投保时向保险公司告知1997年9月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通过体检保险公司以标准体承保。此次投保健康险时,因胆结石手术住院这一病史也告诉了保险代理人。
在理赔处理过程中,保险双方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曾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此案应当拒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认为:自己并未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而相反保险公司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理由是:首先,被保险人此次投保个人住院费用险,已向保险代理人告知既往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的病史,而保险代理人填写投保书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责任不在被保险人;其次,被保险人1年前投保该公司寿险时,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曾因胆结石手术住院,并通过该公司体检,以标准体承保,说明保险人已接受了被保险人目前的健康状况。1年中被保险人无生病住院的经历,1年后再次投保该公司的健康险,即使健康告知均为无,也不能视为未向保险人告知健康状况;最后,被保险人两个月前因病住院已获该公司赔付,而后再次因病住院,保险人却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保险人出尔反尔,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中弃权并禁止反言原则。
保险公司经过核定认为:黄某投保前患有多种疾病,但仅就曾做过胆结石手术的情况告知了业务员,且未在投保书上书面告知保险人,即使由业务员填写投保书,但已经经过了投保人的亲笔签名确认,所以,黄某仍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另外,保险公司的前一次给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并不能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依保险合同拒绝给付的权利。但由于业务员负有一定的责任,将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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