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虽然了结,法院的判决基本上也是正确的,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此案仍有以下几个重要的问题:
(1)人寿保险投保书的声明栏中都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已了解并认可保险条款”的文字内容,被保险人在此处签字,应视为已了解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不得反言,法院此处的认定是正确的。
(2)保险公司提供的是间接证据,单独的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这是个重要的司法原则,法院采信此证据没有法律依据。
(3)法院的推理是这样的:病人是会对医生讲实话的,医生的记录是不会有误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就医时承认投保前患病,在投保书中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是故意行为。这种判断只是一般的情理,法院不能以一般的情理判决。
(4)间接证据或传来证据是不确定的,让被保险人对这样的证据举出反证,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为诚实信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就保险人而言,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而言,对保险人就有关情况尤其是重要事项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另外,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应当正确地适用证据规则,判明各种证据的真实性和效力,以便正确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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