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费用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注意以下原则:
(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保险人应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赔偿。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可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以赔偿;如果该抢救车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他允许的驾驶员,或其代表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赔偿。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负责。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适当赔偿。但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赔偿。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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