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注意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正常维护与事故损失的界限。
对确定的事故损失应首先坚持尽量修复的原则。如果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提出扩大修理范围或应修理而要求更换的,超出部门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在定损确认书上明确注明。
2)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的费用应负责赔偿。
3)受损车辆解体后,如果发生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没有定损的,经定损核实后,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
4)受损车辆未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
5)换件残值应合理作价,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则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接受,保险人拥有处理权。
6)如果被保险人要求白选修理厂维修的,必须先确定保险责任和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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