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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