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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在代位追偿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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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追偿权的原则。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依法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向第三者(责任人)追偿权的原则。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运用的目的在于限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得到额外收益,保险人正确地行使代位权利能有效控制保险赔付金额,提高保险人的自身效益。
财产保险的代位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权上代位即代位追偿,因第三者原因引起被保险人遭遇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可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代位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遭遇保险责任事故且事故因第三者引起,如果被保险人因第三者引起财产损失,但事故不是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人就不需进行赔偿也就没有代位权;另一种形式为物上代位即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当保险标的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可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报废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代位追偿的主要目的是在于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代位原则及其适用的范围、条件和例外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汽车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在代位追偿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当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损失的全部或者部分应由第三者负责时,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的问题,即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对索赔对象选择权的实现问题。保险人应当认识到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有这种权利,只要损失本身居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就有权选择向保险人索赔。二是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人索赔的先决条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被保险人往往对于保险人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方能向保险人索赔的做法不理解,认为是“为难”被保险人,其实不然,这种要求不仅仅是保险合同的要求,也是代位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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