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这种损害补偿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一旦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赔偿,以补偿保险标的的损失;其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发生保险事故以前的状况,保险赔偿不能高于实际损失。补偿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就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了额外利益,这样,可能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因为保险的职能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如果保险能够给被保险人带来额外的利益,就可能导致个别不法之徒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此谋取好处,诱发道德风险,为社会带来了新的危害和不稳定因素。因而,所确定的“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限额不应该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损害补偿原则,可有效地杜绝保险上的投机和不法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2.损害补偿的方法
在汽车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计算补偿可以采用如下的扣除方式与赔偿方式。
(1)扣除方式
1)按照重置成本扣除保险标的的残值确定实际损失。
2)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确定扣除比例。具体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的,扣除赔款的15%;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10%;负同等责任的,扣除赔款的8%;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赔款的5%(以家庭自用汽车为例)。
3)汽车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加之保险余额的确定方法不同,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只能根据保险金额按比例赔偿。
4)如果存在保险事故的其他责任人,保险人通常是先赔偿,然后获得代位追偿权。如果被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在赔偿计算时扣除赔款。
(2)赔偿方式。汽车保险的损害补偿有现金给付、重置和修理3种方式。
1)现金给付是财产保险的最常见的损害补偿方式,它简单方便,了结赔案迅速,深受欢迎。汽车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常采用这一补偿方式。
2)重置是指保险人更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损害的补偿。汽车保险的玻璃破碎险一般采用这一方式补偿。
3)修理是指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采用修理的办法,将保险标的的性能恢复到未损害时的状况。车辆损失险一般采用这一形式补偿。
损害补偿原则的核心是要维护保险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积极意义,即它一方面要确保被保险人在遇到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以稳定其正常生产和生活活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一些不法的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非法牟利。只有这样保险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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