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为维护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的、合理的秩序而制定的,任何人在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的要求。违反法律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保险活动为民事活动之一种,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
从事保险活动应当合法,不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还不得违反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视为违法。因此,从事保险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的意思,根据自己的意愿、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威胁、强迫、欺骗他人从事或参与保险活动。保险行为是合同行为,保险活动是围绕着保险合同进行的。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不承认当事人自由订约的权利。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我国法制的完善,合同自由已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境内投保原则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该条法律约束的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情况下,要求是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三个“境内”是本条的关键所在。境内投保原则,一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受损,可以及时得到赔付,迅速获得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扩大保险需求,刺激保险消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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