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同时发生,有的是不间断地连续发生。
有的则是时断时续地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不属于保险责任。对于这一类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的赔案,保险人应如何判定责任归属呢?这就要根据近因原则。
在实务中,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因此,如何确定损失的近因,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具体的分析。
1.单一原因导致损失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导致损失,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若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对其所致的损失,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都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则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它们所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则对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保险危险与除外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无法分清,此种情形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主张损失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另一种是主张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是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赔偿责任。例如,由于汽车制动修理不善,不能及时制动,造成事故损失,其近因是制动不灵而不是事故本身。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此种情形损失近因的判定及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处理方法与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近因的判定基本相同。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