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国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坚持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在案例上或法典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做任何文字规定,称为完全赔偿主义;第二,在案例或法典上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做不同程度的文字规定,称为限制赔偿主义。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法系为德国民法,限制赔偿主义的典型法系为英美法系的损害赔偿法。在英美法系各国,根据限制赔偿的原则,责任的原因与赔偿的范围密切相连,依责任的原因确定责任的范围,即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赔偿原则已为各国司法实践普遍采纳,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均采用的是限制赔偿原则。
我国交通事故损害限制赔偿原则具体体现四个原则:第一,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理论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损害赔偿加以限制,仅赔偿财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的直接损失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等。第二,赔偿对人身损害引起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包括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这种损害有时引起财产损失,有时则单纯为无形损害,即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凡造成有财产上损害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致人残废的,赔偿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减少收入的损失,并支付抚养人口的生活费;致人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口的生活费、第三,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责论处,当事人的过错越大,所担负的责任也越大,损害赔偿数额,按责任大小确定: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赔偿;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次要责任的,各承担10%—40%。另外,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也要担负10%的经济损失赔偿。第四,体现公平合理。根据事故具体情况依法办事,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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