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必须明确,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和是否构成民事责任,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不能相互混淆,相提并论。决不能仅以是否违反交通法规这一点来判断机动车驾驶员过失的有无。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负有前方注意义务,对老人、妇女、儿童,以及盲人等残疾人的注意义务,在各种危险情况下的安全注意义务等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这些注意义务有些可能交通法规上并没有条文形式的文字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机动车驾驶员在违反了其业务上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时是没有过失的,也不等于因此在民事责任上就只能认定其无过失。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其实,社会情况在变化,交通法规存在缺陷是正常的,交通法规要不断修改完善,才能适应发展了的情况。例如,交通法规比较完善的日本就几乎每年修改一次交通法),更不能仅以交通法规的文字规定作为判断驾驶员有无过失的标准,驾驶员违反了其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时,即使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也不影响民事法上对其过失的认定。一个国家的交通法规是否完善缜密,反映的是其行政法规的状况。如果行政法规有漏洞,不是查缺补漏加以修正,反而拿来否定行为人的行为在民事法上的过失,这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做法。民事法上判断一个执行某项专门业务的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标准是看其行为有无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违反,除了行政法规以外,行业规章、行业习惯、注意不给他人造成损害等各种文字的和非文字的行为规范性要求,都是其业务上应该履行的注意义务,行为人不符合这些行为规范性要求的行为都是过失。实际上,在具体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根据机动车驾驶员的自身状况和事故现场的情况,分析当事人当时是否应该回避损害的发生,是否能够回避损害的发生,就可以准确地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了业务卜的注意义务,是否有过失。
总之,机动车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使造成损害的人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使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的遏制。其性质不能由道路交通行政法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做规定。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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