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追偿案件的实施条件
(1)保险车辆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错造成的,且第三者依法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必须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证明。
(4)代位迫偿是法定的保险人应履行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代位追偿的金额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接受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
(二)代位追偿案件的处理程序
(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2)第三方不予赔偿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并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书面转让给保险人。
(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款理算,支付赔款。
(4)保险人赔偿后,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向第三方的追偿工作。
(5)代位追偿后,追回的款项冲减赔款。
(6)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得到的款项超过保险赔偿金额时,超过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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