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人社字[2015]85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顺利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新财社〔2014〕8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34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65号)的要求,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提高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具体为:
(一)在校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儿童)和非在校少年儿童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70元;
(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成年人)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70元;
(三)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6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10元;
(四)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由原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6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先由个人按照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封顶线6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支付比例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提高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均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开展博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的通知〉(博州劳人字〔2011〕103号)执行至2015年底。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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