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体现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制度上覆盖了全体国民,特别指出了流动就业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从而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
2.既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又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规定是“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的规定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思想上的误区,即即使退休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并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且个人不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而在《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了退休人员的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用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然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退休人员在履行一定的义务前提下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权利。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些特殊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两条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人家庭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照顾。
3.制度设计上更加考虑细节、凸显人性化,注重公平《社会保险法》的第二十三条中特意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七条中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能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说明。第二十九条中指出参保人的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实行直接结算,极大的方便了参保人就医,免去了先垫付后报销的繁琐程序;同时指出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缓解了异地就医报销难的问题。第三十条规定当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样极大的保障了参保人的利益。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解决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历史难题,极大的保障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保险法》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细节,凸显了人性化,注重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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