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即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其中,招用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失业不足1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只给予社保补贴;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不论失业时间长短,均同时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中已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满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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