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是被保险人最为重视的部分。并且是最容易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的环节。
(一)赔偿凭证
各保险公司都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些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如果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如果是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事故处理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有关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备的单证见表20一4。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凭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事故处理书进行索赔。而如果是自然灾害而导致的事故,则要提供相关证明。在2004年北京的那场暴雨中,许多机动车辆进水,车辆内的真皮沙发被水浸泡而发生损失。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都依据保单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曾经下过暴雨的证明,而这个证明必须由北京市气象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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