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则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被减轻。除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不承担责任。例如在北京市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人车事故中机动车辆至少要占到6成的赔偿责任。但是原来的第三者责任险中规定的是因被保险人有过错或者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过错,保险公司就不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是按照事故责任来计算赔偿金额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是,当前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是被保险人应当凭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索赔的根据。“私了”就意味着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意味着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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