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进行了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之后,各公司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附加险,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充分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要。这些纷繁的附加险也构成了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大亮点。
我们首先应该明白,附加险是对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补充。因此,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都是除外责任。表20一7中是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名目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相对而言,保险公司提供的附加险选择范围最为广泛。
通常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其保险责任是保障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损失;以及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除外责任包括: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保险车辆被抢劫、被抢夺;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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