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目前,各家公司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都完全相同,都有3种方式可以供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购置价、实际价和协商价,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自初次登记至计算折旧时不足一年的车辆,折旧按每满一个月扣除一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例如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家庭自用的9座以下客车的年折旧率为6.00%,非营业的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的年折旧率为10.00%,非营业的农用运输车的年折旧率为12.50%(表20—3)。通常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按协商价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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