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改革中也包括对第三者责任险的改革。
2004年5月1日,我国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不购买强制性保险的处罚办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随之进行了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再直接参照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建立了新标准。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推出,使我们必须改革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方面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不是强制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强制性的保险;另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赔偿方面的规定与原来的第三者责任险之间还有区别,在某些方面扩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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