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的保险实践中,机动车辆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都是强制性保险。例如在西班牙①,1964年全国交通事故为6万多起,死亡人数也相对较少,但是到了2003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增加到了50多万起。同时,自1 991年到2002年,西班牙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600亿欧元。这些数据对于一个只有4000万人口的西班牙而言,确实令人担忧。因此,西班牙实行了强制性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西班牙《交通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必须在购买了保险之后才能上路,而且车主必须随车携带保险单据,以便警察检查。芬兰虽然是一个人口仅为520万的小国家,但全国的机动车辆总数超过了400万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非常高。所以,芬兰也实行的是强制性的第三者保险。根据芬兰的《交通保险法》的第1 5条规定,芬兰公民在购置新车或车辆易主之日起7天内必须到保险公司办理交通保险手续,然后车辆才能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车牌。前面也曾经介绍,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强制车主投保汽车责任险以及个人伤害险。而德国政府也要求购买汽车的人,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都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在澳大利亚的拿堪培拉州,道路交通法案规定要购买强制性第三者人身保险(不包括第三者财产险)。车主在机动车辆年审时必须出示第三者保险证明,否则就得不到上路的许可。
这些国家的规定都说明,强制性地要求车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惯例,是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种措施,具有稳定社会和保护弱者的功能。因此,我国也开始在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方面进行探索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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