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辆保险改革之前,全国基本上实行的是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各保险公司基本上没有自主设计产品和厘定费率的权力。各保险公司在各地区销售的基本上都是同质的产品,各种车辆类型之间的费率差别不大,不同驾驶员交付的保险费差别也不大。也就是说,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机动车辆保险的产品种类单一,只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几种。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没有针对各车种的具体需要来加以设计,其车型虽有大客车、小客车之别,但分类不细,单一条款适用于所有车种和使用性质。
机动车辆保险没有针对各地的气候、风险和需要来设计,单一条款适用于全国东西南北的所有地区。
机动车辆保险没有对不同的驾驶员进行区分,驾驶经验不同的司机需要缴付同样的保费。
在这种大一统的产品制度之下,保险公司不用也无法从事产品开发工作,更不用更新产品。这在客观上削弱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保险产品也显得非常落后。同时,产品没有差别,保险公司无法在产品上进行竞争,就只有通过其他不正当的途径来进行竞争。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一家公司独占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结束以后,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占领更多的市场,增加市场份额,常常采用一些非正常手段不计成本地抢占业务。某些公司甚至采用提高赔付标准、扩大责任范围、未保先赔等非法手段来诱导保户。
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保障您的生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