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在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广东改革试点进行了总结之后,于2002年明确表示,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及条款将在全国放开,并出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详细地规范了具体的改革内容。同时,中国保监会还废除了《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中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条款费率,这些条款和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保监会规定,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险公司自2002年9月1日起可向中国保监会递交新的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且,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于2002年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中明确指出,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制订,也可以修改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也可以调整或选择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费率。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总公司批准后,可以在其经营区域内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保障您的生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