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货物的单独海损之全部或部分货物以受损状态运抵目的地 货物若以受损状态运抵目的地,那么首先要计算货物的贬值率。如果货物在目的地没有出售,则由公估人根据货物在目的地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与受损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其贬值率;如果货物在目的地被出售,就将货物在目的地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与货物出售所得进行比较,计算出货物的贬值率。根据贬值率,乘以货物的保险价值(在定值保险下)或可保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下),得出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货损是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那么为确定损失而发生的检验费用作为特别费用也可以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如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那么为检验货损而发生的检验费用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货物的贬值率不应随着货物市价的涨落而变动,因此在计算货物贬值率时,应该以货物在目的地的总完好价值为基础,而不是扣除目的地费用后的净价值。总价值可以理解为货物在目的地的批发价格,不扣除卸货费等杂费。如果货物没有出售,那么总价值就可以理解为货物本身价值加上运费、卸货费和已付关税等。卸货费、运费和关税等GSAV为总完好到达价值GDAV为总损失到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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