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的历史发展 历史记载表明,共同海损制度自海上运输贸易出现的早期即已存在,比古老的海上保险制度还要历史悠久。共同海损概念最早大约出现在公元前900-700年间。当时以中介贸易而闻名的爱琴海东南岛屿罗得岛就制定了最古老的海商法即《罗地安海商第七章 共同海损法),其中的一些规定就蕴含着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凡是为了减轻船舶载重而抛弃入海的货物,如果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应当由全体分摊偿还。”可是《罗地安海商法)后来失传,没有以文字形式保存下来,仅散见于古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
罗马帝国崩溃后,罗马法虽被废除,然而在海上运输中,罗马法规定的共同海损分摊制度以及分摊办法,反而用得越来越广泛,其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12世纪,当时使用比较广泛并对以后各国制定海上法规有一定影响力的英国“奥利昂判例卷”里,更进一步规定了关于共同海损的三条原则:一是船舶在危急情况下为了船货和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抛货,损失部分由受益的船货方按比例分摊;二是船舶遭遇大风浪,为了抢救船货,船长可以砍断桅杆或锚链。这些损失也应象抛货一样受到分摊补偿,货主应在货物卸离船舶以前支付分摊金额;三是对于船舶上被抛弃的货物和其他动产,除了供船员饮水用的必不可少的器皿,或已经裁剪的布匹与旧衣服以外其它财产都应参加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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