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新的普遍医疗服务制度,即所谓的“国家医疗服务”。补助金作为公共服务,完全由政府提供(而不是作为社会保险制度)。1948年英国就开展了这项立法措施。政府负责向公民提供有权得到的医疗服务,并主要通过国家财政来支付“国家医疗服务。 这种办法也在其它欧洲国家相继实施,主要有匈牙利(1920年),苏联(1935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跟着仿效。1980年意大利和葡萄牙也开始实施。在北欧国家,国家医疗服务与强制性医疗社会保险结合起来进行。从国家财政拨款的方法并不普遍,很多国家仍由受保人和雇主交费。在新西兰,国家医疗服务只适用于医院。对一般的公共医疗只给有限的补助。日本当时已有广泛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但没有采取国家医疗服务,仍沿用了包括许多独立基金的强制性医疗社会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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