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16年7月,丹阳某锯业有限公司为包括解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一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规定死亡保险金额为40万元。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事故死亡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事故保险金。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解某与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先后在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185天于2017年4月2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用359253.73元。解某于2017年11月30日死亡。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解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后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死亡,死因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90%。解某近亲属未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已超过约定的180天免赔期,交通事故不是其死亡的唯一原因,其死亡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因,因此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经鉴定机构认定,解某死因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90%。这种情况是交通事故的合理延续和直接结果。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裁定,某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王、解某保险金共计430800元。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向姜、王支付保险费约4万元。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按照保险条款的解释,事故是指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常规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段时间内(通常为180天)。如发生残疾或死亡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该条款的产生是因为在保险事故的鉴定中,时间越长,越难判断死亡与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但保险理赔应遵循的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责任的基本原则。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持续发生而造成损失,一般认定最近的原因是近因,但当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或直接必然结果时,则前因属于近因。
具体到本案,被保险人解某因交通事故颅脑损伤,随后住院,最终因治疗无效死亡。根据鉴定意见,解某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交通事故是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保险公司忽视了近因原则,以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和事故时间间隔超过180天而拒绝赔偿。显然,通过设定时间限制和忽视因果关系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主张成立,不仅会失去公平正义,还会有违法治理的精神。在类似情况下,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很容易得不到及时治疗。其亲属为了获得保险金,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及时治疗、照顾,甚至发生二次伤害,可能导致道德危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责令保险公司赔偿不仅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保护了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期的法律利益,实现了案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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