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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为什么说杨某是“准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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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七十三岁的肖某来自成都市大邑县。2019年8月,肖某和往常一样,吃饭出去兜风,却被一辆车撞倒在人行道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轿车司机应负全部责任。在肖某的后事处

七十三岁的肖某来自成都市大邑县。2019年8月,肖某和往常一样,吃饭出去兜风,却被一辆车撞倒在人行道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轿车司机应负全部责任。


在肖某的后事处理完毕后,肖某的“准女婿”杨某,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34万多元。


但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称“准女婿”杨某和肖某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近亲关系,也没有合法收养关系,不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条件。


没想到,法院最后竟然判赔!为什麽法庭会将保险金判给一个与老人无血缘关系的「准女婿」?


原因还得从20年前说起。


女儿过世后,“准女婿”代代相传14年。


2000年,杨某认识肖某的独生女肖丽(化名),二人情投意合,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乍见之欢到久别重逢,两人开始考虑结婚事宜,双方对对方父母的称呼也逐渐由“叔叔、阿姨”变为“爸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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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女友肖丽因持续高烧突发住院,被诊断为白血病,不久即去世。


这时,肖丽的母亲陈某已年过五旬,父亲肖某正在一个煤矿工作,退休在即。看着失去独女的肖氏夫妇悲痛欲绝,晚年生活暗淡无光,杨某心中的想法逐渐坚定。


"她不能尽孝,我要替她养育父母。"2003年,杨某与女友父母在当地村委会及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抚子协议》,并将老家的户口迁到了当地,成为肖某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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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以后,三个人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以“父子”为母。2004年,“母亲”陈某再次不幸死于肝癌晚期。


2006年,杨某结婚并组建家庭。结婚后,他开了一个桶装水的商店,“父亲”也退出了煤矿的生产。"当我在外面送水时,他在家帮我看商店。"


肖某的邻居之一,是杨某为“抚子协议”签字见证。他介绍,杨某是个诚实的人,多年来确实和肖某生活在一起,而且一直没有外出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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