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肺部患有疾病,五旬女子刘某买了一份可以获赔20万元的防癌保险。两年后,她的病情加重患上肺癌,保险公司却以对其病情的严重性不知情拒赔。近日,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的“不知情”属于未尽到询问义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为什么法院这样判?
事情起因是在2015年1月的时候武汉硚口的刘女士被医院诊断为“左肺继发性肺结核,支气管结核,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刘女士后又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最终排除患癌的隐患,但为保险起见,刘女士买了一份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如患癌症,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不幸的是,接下来的一年多里,刘女士的病情不断加重,并在2017年2月确诊患上肺癌。确认患癌后,刘女士找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通过对这起索赔案调查发现,刘女士的既往病史中被确诊过“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认为其投保时,并未告知其患病经历,违反了合同中的“问题及健康告知”项,拒绝赔偿。
去年2月,刘女士索赔无望,将保险公司告上硚口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
近日,硚口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保险公司仍以前述理由拒绝赔付。刘女士则称,保单上确有《问题及健康告知》部分,但业务员并未对自己进行细致询问,自己当时没有透露具体病情,业务员也没有对免责条款和后果进行详细说明。
经查电子保单发现,刘女士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投保人的病情和免责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告知。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让投保人配合协助保险公司搜集重要信息,在此规定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主动询问信息和审查的义务,因保险公司未尽到询问义务,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保险赔偿金20万元。
像刘女士这样是属于带病投保,对于“确定”风险的投保行为是不符合《保险法》规定,不受《保险法》的保护。
之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赔付,也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相应的询问及审查。
但如此不专业的保险,你还敢买吗?
不确定自己的健康状况怎么办
相信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都会有些犯懵,“我健康吗?”“我小时候得过甲状腺炎现在还能投保吗?”“我经常熬夜加班会不会有啥隐形病?”“我妈妈高血压,我会不会不能投保?”……
我们在投保的时候要注意这款保险是以发病作为标准还是以确诊作为标准。
一般来说,发病是指出现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该疾病前兆或异常身体状况按常识足以引起或应当引起被保险人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确诊是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某种疾病,该疾病的确诊符合其定义或条件及特定医学诊断标准。
我们以平安健康E生保(保证续保版)的条款为例:
条款中明确显示「等待期后经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
在现实中,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诊断往往有一个过程,如果仅要求首次确诊,是对投保人比较有利的;如果是首次发病,则较为严格,要求相应的症状是在等待期满后才首次出现,甚至此时被保险人并未到医院寻求帮助也可以认定为发病,因为是否应该寻求医学治疗是以一般常识而不是被保险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明智选择 诚信投保
对于投保人来讲,在保险公司询问时,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如因投保人隐瞒既往病史,导致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带病投保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注: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小编想说,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要进行健康告知,这样即可以让自己的健康得到保障,也可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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