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吕梁市获悉,从2015年开始,该市将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对因患大病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并将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也纳入大病保险的范围,在新农合按规定补偿后,大病保险基金按普通疾病的补偿标准予以报销。
据了解,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保险资金的筹集本着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的工作思路,以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结余为基础,结合新农合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实际参合人数,统一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支付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进行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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