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11月2日消息从2008年1月1日起,长春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各5%调整到各7%。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各7%,原则上最高不得高于各12%。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因为没有享受到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其住房问题通过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来解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20%和8%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调整比例以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应的增加,直接的结果就是提高了贷款职工的还贷能力,职工贷款以后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每年提取的数额在不超过年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以有相应的增加,这样可以减轻职工的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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