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日,刘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某中学附近,与王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车辆损坏,刘某为王某支付修车费97988元、评估费4420元。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刘某所驾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某,2008年起车辆由刘某使用,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然而,保险公司以签订合同时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理赔。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交警大队已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为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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