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原告徐州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车在邳州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无名氏死亡,后经邳州交警队处理,王某于2011年1月将该无名氏死者的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15万元交至邳州交警队。后徐州某公司依据其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就赔偿款向被告申请理赔未果,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受理该上诉案后,发现已经明确了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及基金提存管理办法。为此,民二庭主动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和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将死亡赔偿金提存保管。今年10月25日,邳州交警队与救助基金管理人就本案15万元赔偿款完成了交接手续。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受害第三者系无名氏,其身份无法确认,徐州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将死者赔偿款交至邳州交警队,是对其法定赔偿义务的积极履行,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撞了无名氏白撞”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当予以鼓励倡导。因此,应当认定徐州某公司履行了对受害第三者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公司支出的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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