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导报曾报道过倒霉的张司机,下车检查车辆时,意外被自己“开”的车碾死了。最近,这起悲剧又有新进展,保险公司说,张司机没撞别人而撞了自己,既然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受害的又不是“第三者”,因此,不能理赔。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对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应当以事故发生当时为依据,即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而本案中,张司机在事发时身体不在驾驶室中,此时,无论张司机是在地面上还是在车的踏板上,只要其不在驾驶室内,即为“第三者”。因此,法官认定张司机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1万多元。法官还说,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功能一方面在于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在于分担肇事者的责任。此外,出于法益平衡原则,处于弱者地位的死者张司机即使本身存在着过错,但法律赋予社会保险的功能便是在弱者受到侵害后,对其所承受的巨大经济压力、身体折磨与精神痛苦给予救济,并竭尽全社会的力量降低受害者的负担。为此,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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