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伤人”非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法官张若琳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存在醉酒等情形的,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明文规定对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除外责任。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醉酒驾驶并非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 另外,交强险条款作为国务院授权、保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该条款第九条的免赔规定,并非法律和行政规章赋予保险公司的免赔权利,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应采信。张若琳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的,该案中,肇事司机周某酒驾,使得行人董某无法从强制险中获得任何赔偿,这对董某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立法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的初衷。就酒驾致人伤亡的理赔问题,某保险公司客服表示,在该公司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理赔时,如果醉酒驾驶致使人伤亡,对于伤亡者的医治方面的开支不予赔付,但可以垫付急救费用,此后将向醉驾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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