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驾车撞伤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件”的免赔条款为由拒绝,为此,车主诉至从化法院,法院则认定驾驶员在出险时并不属于无驾驶证或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最终,从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能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从化法院法官解释,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就本案而言,免责条款“无有效驾驶证件”的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原被告双方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经办法官提醒,投保人和驾驶人要认真审阅保险合同中类似的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并熟知掌握,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险公司也应遵循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细化、明确格式条款的规定。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