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5时许,张钰的驾驶员张辉驾驶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苏249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沿宿迁市江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的刘瑞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刘瑞受伤,车辆损坏。后刘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事故经交巡警大队认定,驾驶员张辉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张辉辩称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对肇事逃逸予以否认,但结合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及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可以认定事故发生路段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且有黄灯闪烁,张辉理应谨慎驾驶通过路口。本次事故中,刘瑞的车辆是正面与张辉驾驶的车辆右前侧相撞,撞击力度很大,车辆破损严重,在凌晨5时夜深人静的情况下,正如张钰在看完事故监控录像后所述,作为驾驶员的张辉不可能对事故发生时巨大的撞击力及声响毫无感知。因此,交巡警大队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更为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采信。 张钰在庭审中辩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而未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证明张辉驾车离开现场不构成肇事逃逸。法院认为,正是由于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仅是以张辉驾车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而非以张辉肇事逃逸起诉,致法院在该案刑事诉讼过程中仅对张辉是否构成交通肇事进行审查认定,因此,法院刑事判决没有直接认定张辉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不能依据该判决即当然排除张辉肇事逃逸的可能,故对张钰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张辉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对本次保险事故应不予理赔。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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